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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国务院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务院〔1984〕54号),正式开始在全国对重要的工业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人造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持续实施了30多年。201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印发,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取消了人造板(刨花板、胶合板、细木工板)的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
2024年5月,为保障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强化产品准入管理和源头治理,防范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重新将胶合板、细木工板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调整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14类27个品种,由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相关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2024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25号),对胶合板、细木工板等6种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设置3个月过渡期,自2024年9月25日起,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以上产品。企业应当按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范围涵盖普通胶合板、难燃胶合板、细木工板和难燃细木工板产品。取得以上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生产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未按要求标注的,不得销售以上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之前生产、销售的以上6种产品,发现不合格的,应依法采取召回、下架等措施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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